买房遭遇抵押权纠纷获赔

字体: 时间:2012-04-23 来源:国晖案例

2010年11月11日,某市民梁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房屋,梁某某首付12万元房款,剩余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并且双方约定,该房产公司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该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梁某某。同年12月29日梁某某的按揭贷款划如开发商的帐户。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了梁某某。然而该房产公司迟迟不肯为梁某某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梁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补办房屋权属证书。

调查取证是否可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梁某某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6年6月就由该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2007年7月因某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抵债,而梁某某对此毫不知情。某地产公司与原告梁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也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应撤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由某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某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某地产公司同时应向梁某某支付因欺诈行为而损害梁某某权益的赔偿责任,以27万元计付同期银行利息。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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