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利人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字体: 时间:2015-10-07 来源:国晖案例WYJ

深圳皇某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并且于市场运营中获得了成功,但不久,江苏皇某有限公司(名称与深圳皇某公司相同)亦在其公司所在地以其公司名称注册商标,深圳皇某有限公司认为江苏皇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遂提起诉讼。

江苏皇某公司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在本案中,江苏皇某公司对深圳皇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事实并不知情,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在审查后通过了其注册申请,江苏皇某有限公司对于其注册后商标侵犯深圳皇某公司权利并无过错,无需对此承担责任。深圳皇某公司可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江苏公司注册商标无效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实现权利救济。

法院判决驳回深圳皇某公司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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