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强某运输车队的队长,该车队是一家以普通货物运输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个人独资企业。后成某与该车队签订协议书约定成某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挂靠于该车队并使用该车队名称,并将该车队登记为挂靠车辆所有人,但实际挂靠车辆的权利义务全归成某享有,且双方约定协议结束后,杨某应立即变更车辆所有人,但在协议到期,杨某未按约定变更登记,成某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成某自愿将其车辆挂靠在强某车队处经营并签订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后协议终止,杨某应立即依约办理挂靠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该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