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某有限公司与香港某医院于2012年2月份就PC服务器采购项目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深圳安某公司向香港某医院销售PC服务器,由香港某医院支付货款。深圳安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二十一万余元质量保证金汇给香港某医院并妥善履行了卖方义务,但在合同到期后,深圳安某公司多次催促某医院返还质量保证金,该香港某医院均未予以返还,深圳安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双方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故而合同成立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安某公司在妥善履行了卖方义务之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香港某医院返还质量保证金。
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安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