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关系中因劳务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字体: 时间:2015-11-07 来源:国晖案例CW

王某系农民工,在街头招揽装修生意时遇到邓某,邓某因其购买的房屋需装修,遂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以9600元的工钱包干装修该房,由王某负责水电、墙面等工程。同年七月二日王某在未戴安全帽并穿着拖鞋在复式楼安装楼梯瓷砖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受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

1、本案中双方劳务关系是否成立? 2、责任如何分担?

在本案中,王某与邓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劳务关系成立。关于责任承担,王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自接工程,在工作过程中穿拖鞋施工且未尽必要的安全义务,过程较大应当承担较大责任。而邓某作为装修工程的实际管理者和受益者属接受劳务一方,其没有挑选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有一定过错,故需承担较小部分责任。

判决邓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2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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