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薪酬为底薪5000元,另加提成。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7月31日,小李提出离职。随后,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
公司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最高将付11个月双薪。首先,李某自入职之日起与科技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在职两个多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综合上述分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起算点为2014年6月20日,支付至7月30日。
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