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报酬是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字体: 时间:2015-10-11 来源:国晖案例CW

李某与陈某于2014年3月签订融资中介服务协议,约定李某协助陈某申办中国光大银行融资额度为200000元左右的光大乐惠金信用卡,该项业务完成后陈某一直未付款,李某多次催告,陈某仍未向李某支付协议约定的融资中介服务费,李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李某是否完成融资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受托事项?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融资中介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某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在其协助下成功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乐惠金信用卡,其已按服务协议约定完成受托事项,陈某应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本案判决陈某向李某支付居间服务报酬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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