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与李女士婚后共同生活2年,育有一个1岁半的女儿,婚后双方逐渐感情不和,生活不安宁,赵先生欲起诉离婚并且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中的女儿只有一岁半,不足两周岁,考虑到有利于女儿的原则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母亲获得女儿的抚养权的可能性更高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当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以及两周岁以下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规定,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