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字体: 时间:2015-10-07 来源:国晖案例CW

李某与顾某系男女朋友,顾某为买房(房屋归顾某所有)向李某借款80000万,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分别约定顾某向李某借的63000元于2012年5月还清,另17000元于2012年8月前还清,但顾某在偿还30000元后一直未再偿还剩余借款,并存在严重逾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朋友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系情侣关系,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文书为证,该协议是依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做出的,并未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确认为有效,顾某在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未按约定返还欠款,李某有权利要求顾某还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顾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偿还伍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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