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请求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

字体: 时间:2015-11-08 来源:国晖案例CW

黎某在2013年8月向赖某借款现金人民币十万元,约定于2013年10月前偿清,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黎某向赖某出具了借据。后黎某到期未还款,赖某诉至法院请求黎某还款并支付因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诉讼费用。

1、借据及借贷是否真实有效? 2、黎某是否需要支付赖某的律师费?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只按约定负有还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在本案中,黎某出具的借据中对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费用均作出约定由黎某承担,系黎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该借据真实有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黎某应当承担上述费用。

1、判决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十一万元 2、判决黎某支付赖某律师费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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