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余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余某借款400万元给张某,期限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为减低该笔借款风险,余某要求和某公司进行担保。2013年12月26日,和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保证合同》,和某公司同意为张某向余某借款400万元进行担保,期限为六个月。2013年12月28日,和某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张某向余某借款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和某公司向余某出具了为其向张某借款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书。为保证自己的担保行为不受损失,和某公司要求张某用资产作抵押进行反担保。张某随后将房屋作反担保。后因张某未能偿还款项,和某公司遂起诉张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