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是否可以此单位未缴社保费为由辞职并索赔?

字体: 时间:2015-03-20 来源:国晖案例LLGF

吴某于2012年8月进入某汽车修理厂工作。2014年9月,他以修理厂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而修理厂认为,是吴某自己提出辞职的,单位不应支付这两笔费用。

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职工是否可以此为由辞职并获赔?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吴某以修理厂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当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另外,吴某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之一,符合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由于修理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裁决支持了吴某的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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