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12年8月进入某汽车修理厂工作。2014年9月,他以修理厂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而修理厂认为,是吴某自己提出辞职的,单位不应支付这两笔费用。
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职工是否可以此为由辞职并获赔?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吴某以修理厂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当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另外,吴某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之一,符合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由于修理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赔偿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