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自2010年一直在某商场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销售员。2015年由于患病,一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进行治疗。期间,单位人事告知林某,因为其一直在生病,没有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故要解除劳动关系。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商场不能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在医疗期的职工,本身受着疾病的困扰,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经济保障,更无法治好疾病,甚至影响以后的正常生活。本案中,林某是因为生病,享受医疗期,而无法提供劳动,更无法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对此,法律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