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与汉某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6月。合同到期后,汉某有限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遂向武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就经济补偿金等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说明,武某签收了该通知书,后武某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后又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而提起上诉。
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真实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约定汉某公司支付武某当月工资,终止劳动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不再向武某承担有关劳动争议的其他责任,武某不再就劳动争议事项再次向汉某公司进行权利要求,该协议系双方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