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性质会否影响管辖法院?

字体: 时间:2015-10-06 来源:国晖案例BYQ

深圳市辰某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一直为山东天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五金配件,期间山东公司要求加工的图纸不时更改。在长久合作一段时间后,山东公司开始拖延付款,协商未果后,双方发生争议,深圳公司在深圳起诉山东公司,双方就管辖法院发生争议。

承揽加工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受理法院,如果只是普通的买卖合同,可以由山东法院管辖,如果是承揽加工合同则可以在深圳起诉。显然,本案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因为深圳公司的产品都是按照山东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加工,所以本案应当由深圳法院管辖。

裁定驳回山东天某家具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本案由深圳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辖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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