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刘某曾有生意往来,所以苏某的网上银行存有刘某的银行账户汇款信息记录。2013年7月苏某因错误操作将一笔22000元的款项从其银行账户打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发现错误后苏某向刘某追讨,但刘某拒绝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
在本案中苏某有银行流水清单,网银交易明细,工商信息单,调查取证资料等证据证明其确实错误操作转款至刘某银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刘某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因此取得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