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是否可以主张权益?

字体: 时间:2015-10-07 来源:国晖案例CW

劳动者项某在深圳市绿色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公司未按项某的实际工资购买工伤保险,后项某在2013年9月份发生工伤事故构成七级伤残,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发工资,项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和请求经济补充。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相关入职时间、岗位、工资、工作年限等,劳动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项某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均未签订,用人单位无法提出证据证明项某岗位及月薪,且也并未按项某实际工资数额为项某购买工伤保险,也从未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某发生工伤后,该公司也未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绿色某有限公司应当向项某支付包括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在内的一应费用。

本案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深圳市绿色某有限公司支付项某和解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10000元在2015年1月11日前支付,第二期人民币80000元在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 2、深圳绿色某有限公司同意协助项某向社保局申请核发相应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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