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称郑某工作的部门解散,未予其续签劳动合同,仅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郑某此时已怀孕四个多月,不满公司的补偿金额及与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来解除怀孕期间员工的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郑某因处于怀孕期间,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虽已经期满,但应按照法律规定延续至其哺乳期满,该公司以部门解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合同,郑某可向法院请求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结束。
本案判决该公司按月支付郑某月平均工资至其哺乳期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