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字体: 时间:2015-11-28 来源:国晖案例KJ

山某公司作为甲方,韵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内容为:乙方同意在2012年10月31日前,按甲方具体要求,提供1000万用于甲方归还借款及经营周转金;由甲方与债权方(农业银行)洽商,为山某公司建设期贷款而产生的银行贷款债务本息根据与债权方达成的债务本息终结归还金额,由乙方依据山某公司通知付款书具体金额,在规定时间内直接汇入债权方账户;从债权方收回的抵押权证直接交给乙方,同时,甲方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完成抵押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乙方将余额在5个工作日内汇入山某公司账户。合同中双方还对推介股权转让的价格、收益分配等进行了约定。甲方出具收到现金的收据,乙方为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其他款项,随即因还款问题起诉至法院。

借贷关系是否被法院认可?

山某公司出具收到现金的收据、韵某公司为山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其他款项的事实可以证明存在合同。

判决山某公司向韵某公司偿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签订有要素齐全的借款借据的,视为采用了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借据,但当事人各方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无异议的,合同亦成立。 第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签名并盖章为合同成立的,而实际签订只有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 经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实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约定签字即成立,但只加盖个人私章,应 认定与签字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后,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记载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金额为确认依据;借款借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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