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合同无效条款?

字体: 时间:2015-12-20 来源:国晖案例KJ

陈某生意遇到困境,随即向李某借款100万,李某要求陈某用其居住房屋作担保并约定2年后陈某若未归还,抵押物房屋将归李某所有。陈某的房屋价值200万。2年后陈某无力还款,李某诉之于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

抵押合同将房屋所有权偿还在债务是否有效?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条 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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