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赵某入职某化妆品销售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6日,赵某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长期未与赵某签订合同是否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赵某是否可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赵某入职化妆品销售公司两年有余,双方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赵某与化妆品销售公司之间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该种情况下赵某无权同时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确认化妆品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