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于2008年8月24日将自己的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李某某,李某某接受赠与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因拆迁,李某某得到补偿款22万元。现詹某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补偿款22万元,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赔偿装修费用3万元。
在该案中涉及的赠与财产房屋,就是属于必须办理过户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财产。故詹某某可以在所有权未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一、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詹某某返还补偿款22万元;
二、詹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房屋装修费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